國立清華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106年12月15日106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6年12月28日106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核備
107年5月25日106學年度第3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10月25日107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核備
108年12月19日108 學年度第1次校課程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2月26日108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核備
一、 國立清華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學生參與服務,學習正向的成長經驗,增進學生之公民意識,培養學生對社會關懷與服務奉獻的精神,特定本辦法。
二、 本校成立「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由學務長、教務處代表1人、各學院代表各1人及學生代表2人組成,委員任期一年,依學年制產生,得連任。學務長為主席,課外活動組組長為執行秘書。小組每學期召開會議至少一次,複審課程內容、檢討執行成效、規劃教育及學習活動方案,以有效推動服務學習課程,責由各院系及課外活動組執行。
三、 服務學習課程為0學分,以10小時為1單位,學期及暑假皆可開課。自107學年度起入學本校學士班學生,須於畢業前修習累計至少60小時服務學習課程,成績C-為及格標準。
四、 課程實施方式:
(一)由各學院、學系、學士班開設:與院系有關之行政服務、或融入學系之專業性課程及學習活動等,促使學生應用專業所學知能,提升學習效果。每門課得以10小時為1單位開課,最高3單位;每學期必開設至少3單位之課程。
(二)由課外活動組及住宿書院開設:校內外具服務性內涵之工作,內容可包括學生社團有關之校內外服務,亦可與校內外志工團體、校內外行政教研單位結合辦理。每門課開課時數以3單位(30小時)為原則。
五、 服務學習課程納入選課系統、需明訂課綱、課程負責人;各學院、系、學士班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由開課單位之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初審;課外活動組及住宿書院開設之服務學習課程由課外活動組初審。所有課程皆須提送「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複審。期末並進行教學意見調查、調查結果送「服務學習課程推動小組」作為改進課程參考。
六、 服務學習課程由任課教師督導並得安排助教協助;學務處及各學院分別編列服務學習助教經費、工讀金及校外平安保險預算,以利課程之執行。
七、 本辦法經校課程委員會議通過、送教務會議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