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竹賽

國立清華、陽明交通大學 梅竹賽

每年春天與鄰校陽明交通大學聯合舉辦『梅竹賽』,是兩校年度最盛大的體育及學藝賽事;學生在梅竹賽以及賽前造勢活動中,不僅加強了對學校的認同感,也培養了成熟的競賽風度,更增進了兩校的校際情誼。

梅竹緣起

梅竹賽,是位於新竹的兩所國立大學─清華大學與交通大學於每年三月間所舉辦的校際比賽。自民國58年正式舉辦至今已有多年的歷史,在清交兩校的學生活動上,佔有極重要的份量。

飲水思源,梅竹賽的緣起,當回溯至民國50年代;清華與交大在台復校後,因兩校校地位置相鄰,且學生人數相近,而學生之背景與就讀的科系性質亦相似,所以兩校同學彼此之間在生活、課業與活動的往來就相當的頻繁,因而不斷的有聯誼活動。

民國55年,兩校之間曾舉辦過技藝對抗賽。到了民國57年,時任活動中心幹事的錢鋒學長終於獲得課外活動組主任戈武先生及學校的允諾,開始籌備一個由清華及交大學生參與的大型競技活動,以不讓英國牛津、劍橋大學之間的划船比賽專美於前。

負責籌備的學長夜赴清華,與清華學長相談甚歡,雙方皆認為此項比賽對促進兩校同學間情感交流、生活調劑、學藝及體育發展等皆有裨益,因此達成共識,決定舉辦這項比賽。最後清華張致一教授從口袋拿出了一元硬幣道:「出現梅花則稱梅竹,出現壹圓那面則稱竹梅。」銅板落定,梅竹之名從此便正式確定。

梅竹大事記

民國58年 首創梅竹
57年12月7日,兩校代表於交大實驗館105室舉行座談會,雙方一致同意於57學年度下學期舉辦第一屆梅竹賽。3月8日在交大博愛校區圖書館二樓,由兩校總教官主持開幕。比賽結果10:4清華勝。
民國59年 再次出擊
第二屆梅竹賽3月14日在清華光明新村禮堂正式開幕。引起社會大眾注意,遂成兩校一年一度盛會。比賽結果4:12交大勝。
民國60年 戰火高昇
戰況日趨激烈,本年賽程長達兩個月,比賽結果7:6清華勝。賽後有傳言:梅竹賽誰主辦誰輸。
民國61年 梅竹聯誼週
雙方求好心切以致發生摩擦,為保持兩校友誼,將梅竹賽改為梅竹聯誼週。比賽成績3:1清華勝。
民國62年 梅竹復賽
恢復總錦標,比賽項目分為球類、群體競賽、學藝比賽三大項。為增進友誼增設教授聯誼賽。比賽結果5:6交大勝。
民國63年 始於趣味,終於聯歡
舉辦梅竹聯歡晚會。比賽結果8:3清華勝。中央大學籌辦"松竹梅",欲以"松"自居被清交婉拒。
民國64年 共襄盛舉
邀請兩校師長舉辦聯賽,副總統嚴家淦先生蒞臨參加主持開幕典禮。比賽結果3:8交大勝。
民國65年 熱門之夜
增加梅竹音樂會及熱門之夜。比賽結果雙方5:5平手。
民國66年 清華慘敗
本年縮減籌委權限,改以裁判判決為依據。比賽結果10:1 交大勝。
民國67年 梅竹宣言
美國宣布與中共建交,兩校師生發表梅竹宣言擁護政府。比賽結果4:7交大勝。獲蔣經國院長贈予總錦標。
民國68年 爭執再現
增設指導委員會,因賽程問題相左,指委會決議依先例擲銅板決定。比賽結果9:2清華勝。
民國69年 社團聯誼
對賽程及場地產生歧見,清華籌委片面取消錦標賽,改辦聯誼週。
民國70年 激烈衝突
足球賽中場休息因繞場加油產生糾紛引發衝突。比賽結果5:6交大勝。
民國71年 移師校外
首度移師新竹縣立體育場等校外場地。謝副總統東閔先生蒞臨開幕。比賽成績8:3清華勝。
民國72年 灰頭土臉
比賽結果 10:1 交大勝。交大拔河選手因未能獲勝全隊理成光頭以示負責。
民國73-75年 無限期延賽與停辦
重點問題相持不下,連年停辦,雙方師長立場不同導致籌委總辭。
民國76年 再出發
停辦三年後終於復賽,兩校同學熱烈投入,最後比賽結果:6:5交大勝。
民國77年 社會關懷
合作策畫捐衣、捐款、義賣等活動,將梅竹關懷提昇到社會層面。比賽結果8:5交大勝。
民國78年 戰況激烈
交大女籃首嘗勝績。比賽結果6:5交大勝。
民國79年 將士用命
清華在七年未得錦標下,抱走久違的總錦標。比賽結果8:3清華勝。
民國80年 和諧梅竹
清華舉辦梅竹公投開打。首創「程式設計競賽」。比賽結果8:4清華勝。
民國81年 平分秋色
打成5:5平手,因天公不作美取消棒球賽,雙方握手言和。
民國82-83年 協商失敗與停賽
因場地問題談判失敗,教練拒簽協議書而停辦。
民國84年 梅竹復賽
兩校校長力促下順利復賽,李總統親臨開幕,比賽結果6:5清華勝。
民國85年 交大百年
適逢交大百年校慶,戰況激烈,比賽結果5:5雙方平手。
民國88年 飲恨敗北
最後一場棒球交大以再見全壘打取得十年首勝,比數6:5交大獲勝。
民國90年 戰火重燃
梅竹成功復賽,清華奪回總錦標。千人接吻上頭條。
民國93年 女排十連霸
交大以7:4奪得三連霸總錦標,清華女排達成十連霸。
民國95年 意見不合
新增劍道表演賽;桌球因意見不合清大決定罷賽。交大以七勝贏得總錦標。
民國96年 友誼賽
改採無總錦標設置且不計點之友誼表演賽。
民國97年 四十大喜
梅竹賽四十周年紀念,清華與交通以4:6由交大奪得總錦標。
民國98年 己丑梅竹
清華以6:4擊敗交通,終止交通大學六連勝,奪回總錦標。
民國100年 辛卯梅竹
多項爭議導致足球、棋藝、女桌表演賽停賽。最終交大贏得總錦標。

歷年賽事戰績

勝校
年度
棋賽 男籃 女籃 男排 女排 足球 桌球 羽球 棒球 接力 橋藝 國辯 英演 網球 拔河 趣味 國演
清 58
7:4
清 清 清 清 - 交 清 交 清 - 交 - - 交 - - 清
交 59
10:4
交 清 - 清 - 交 交 交 交 清 交 交 交 交 交 - 清
清 60
7:2
交 清 - 清 - - 清 交 清 清 - 清 - - - - 清
清 61
3:1
- - - - - - - - - 清 - 清 交 - 清 - -
交 62
6:5
清 清 - 清 - 交 - - 清 交 交 交 交 - 清 交 -
清 63
7:2
清 清 清 清 - - - - 交 交 清 - 清 - 清 - -
交 64
8:3
交 清 - 交 - 交 - - 交 清 清 交 交 - 交 交 -
平 65
5:5
交 清 - 清 - 交 - - 交 交 清 清 交 - 清 - -
交 66
10:1
交 交 - 清 - 交 - - 交 交 交 交 交 - 交 交 -
交 67
7:4
交 交 - 交 - 交 - - 清 清 交 清 交 - 清 交 -
清 68
9:2
清 清 - 清 - 交 - - 交 清 清 清 清 - 清 清 -
69 停賽
交 70
6:5
清 清 - 交 - 清 - - 清 清 交 交 交 交 - 交 -
清 71
8:3
清 清 - 交 - 清 - - 清 清 清 交 清 - 清 交 -
交 72
10:1
交 交 - 交 - 交 - - 交 交 交 交 交 - 清 交 -
73~75 停賽
交 76
6:5
交 清 清 交 交 清 交 交 - - 清 清 - 交 - - -
交 77
8:5
交 交 清 交 清 清 交 清 清 - 交 交 交 交 - - -
交 78
6:5
交 清 交 交 清 - 交 清 交 - 清 清 - 交 - - -
清 79
8:3
交 清 清 清 清 清 交 清 - - 清 交 - 清 - - -
清 80
8:4
清 交 清 清 交 清 交 清 清 - 清 交 - 清 - - -
平 81
5:5
交 交 交 交 清 清 交 清 - - 清 - - 清 - - -
82~83 停賽
清 84
6:5
清 清 交 交 清 交 清 交 清 - 交 - - 清 - - -
平 85
5:5
交 清 交 交 清 平 清 交 清 - 清 - - 交 - - -
清 86
7:3
交 清 交 清 清 平 清 清 清 - 清 - - 交 - - -
清 87
7:4
交 清 交 清 清 交 清 清 清 - 清 - - 交 - - -
交 88
6:5
交 清 交 清 清 交 交 清 交 - 交 - - 清 - - -
89 停賽
清 90
7:4
交 交 清 清 清 清 清 交 清 - 交 - - 清 - - -
交 91
8:2
交 交 交 清 清 平 交 交 交 - 交 - - 交 - - -
交 92
6:4
清 交 交 清 清 平 交 交 清 - 交 - - 交 - - -
交 93
7:4
交 清 清 交 清 交 交 交 清 - 交 - - 交 - - -
交 94
6:5
交 清 清 交 交 清 清 交 交 - 交 - - 清 - - -
交 95
7:3
清 清 交 清 交 平 交 交 交 - 交 - - 交 - - -
96 停賽
交 97
6:4
平 清 清 交 清 交 清 交 交 - 交 - - 交 - - -
清 98
6:4
清 交 交 清 清 清 清 交 停 - 清 - - 交 - - -
交 99
6:4
清 交 交 清 清 清 清 交 停 - 清 - - 交 - - -

註︰ 自民國58至98年,其中停賽8次 (69, 73, 74, 75, 82, 83, 89, 96)
其餘33次清大13勝,交大17勝,3次平手 (65, 81, 85)

國立清華、陽明交通大學梅竹賽實施辦法

📥 點此下載實施辦法 PDF

您的瀏覽器似乎未支援 PDF 瀏覽,請點擊上方按鈕下載。

國立交通、清華大學梅竹賽分項比賽辦法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 修訂
一百年四月十日 修訂

  1. 本辦法係依照「梅竹賽實施辦法」訂定。
  2. 該分項負責人係由該隊領隊或隊長擔任。
  3. 各分項比賽之時間、地點由籌委會決定公告通知。比賽前,任何一隊如認為天侯、場地、設備不適合比賽時,該分項負責人有權建議改變比賽之時間、地點,由裁判全權決定是否變更之,若裁判判定必須改變之,則由該場執場籌備委員及該分項負責人研訂確實比賽時間、地點後,立即宣布。
  4. 前項比賽若於「梅竹賽比賽時間」內無法比賽,裁判得依領隊協議書裁決。若裁判認定天候、時間、地點適合比賽,而任何一方拒不出賽者,或有不服從裁判之判決,裁判得判定該隊為棄權。
  5. 分項比賽場地之佈置、計時、記錄、器材之準備及人員之調派,裁判之聘請及招待,比賽人員及來賓之接待,皆由籌備委員負責,並由兩校分項比賽負責人協助辦理之。
  6. 抗議程序:
    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由該分項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向裁判長抗議。由裁判長決定是否接受,然後處理之(裁判長之定義為該分項裁判們互推之代表)。
  7. 申訴程序:
    有關比賽中所發生的問題,必須於比賽結束後十分鐘內,由該項比賽該校之該分項負責人向裁判長提出口頭申訴,逾時則結果成立。此外須於三十分鐘之內補具正式書面手續(三十分鐘包括前述之十分鐘)否則申訴不成立。該分項負責人以書面向裁判長正式提出,該裁判討論後,以裁判長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提出任何抗議。一方提出申訴之同時,另一方面,亦可以書面提出反駁之理由,交裁判長參考。
  8. 各分項隊伍之組成包括教練(或指導老師)、隊長(領隊)、隊員。
  9. 各分項比賽之參賽選手應於秩序冊中登錄,並應於比賽前攜帶學生證,由執場籌備委員檢錄;選手檢錄名單以籌委會原始註冊資料為準,比賽期間不得增刪之。
  10. 比賽結果之成立僅以裁判之簽名裁決書為準;籌備委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之。
  11. 本辦法得由籌備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修改之。

梅竹賽實施辦法附錄

壹、 乙亥梅竹賽備忘錄 《84年3月31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有關各項比賽,男女球隊比賽,先後次序之爭議,建議比照本年度第二次諮議委員會(83.12.27)仲裁決議「尊重主場學校之決定」。原案仲裁決議會議記錄如下:男女籃球比賽時間先後順序,由主場學校決定之。
  • 有關換場練習,以一次為原則。
  • 有關分項錦標之保管,由兩校體育室及課指組負責。
貳、 丁丑梅竹賽備忘錄 《86年5月06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當年主辦學校開學後三日內,各代表隊負責將該隊選手資料(含姓名、系級、相片、球衣號碼等)提交籌委會,逾期以棄權論。籌委會應於開賽一週前完成秩序冊印製,並分送至各相關單位。
  • 各代表隊之換場練習,由各隊自行協商為原則。
  • 籌委會之預算案,應於二籌三議時擴大為籌委會暨諮議委會聯席會議,並於會中由諮議委員會審查其預算內容。
參、 戊寅梅竹賽備忘錄 《87年5月08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梅竹賽實施辦法附錄」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籌委會之預算案,應於二籌三議時擴大為籌委會暨諮議委員會聯席會議,並於會中由諮議委員審查其預算內容」。籌委會之預算案審查,若於二籌三議時提出,時間上可能太晚。決議將「二籌三議」部份改為「二籌二議」。
    附註:在籌委會成立之前,由兩校學務長先行決定該年度學校補助梅竹賽之經費。
肆、 癸未梅竹賽備忘錄 《92年3月27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由國立交通大學學生聯合會會長及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會會長各邀請七名在學同學擔任籌備委員,召集學校應多請一名在學同學為召集人,負責會議之召集。籌委會下設秘書處,人數以二十人為限(主辦學校設秘書長一人,協辦學校設副秘書長一人)。
  • 依據國立交通大學、清華大學梅竹賽實施辦法第五項第二點,癸未年梅竹諮議委員會決議,甲申年各分項比賽,體育(運動)績優生於比賽進行時上場人數限制如下:
    1. 男籃:1人 女籃:1人 男排:1人 女排:1人
    2. 足球:2人 棒球:2人 桌球:1點(至多2人)
    3. 羽球:1點(至多2人) 網球:1點(至多2人)
  • 甲申年之人數限制規定在下次決議修正前,繼續適用於來年之比賽。
伍、 甲申梅竹賽備忘錄 《93年3月18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國立清華、交通大學梅竹錦標賽實施辦法」第六條比賽時間修正為:「每學年度主辦學校第二學期行事曆第二週舉行為原則。」
  • 正式比賽項目之變更:由兩校球員(或社團)隊長(或負責人)於當年梅竹賽結束後之諮議委員會會議提出申請。新增項目,必須為前次梅竹賽之表演賽,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於次年之梅竹賽開始執行。若諮議委員會否決該項正式賽申請案,須提出明確之理由說明書。
  • 籌備委員會應於每年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經費核銷相關手續並召開檢討會議。梅竹規章之修訂建議案,得於此次會議提出。
陸、 丙戌年梅竹賽備忘錄 《95年4月14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退場機制:梅竹各項正式賽,若當年停賽,則該項比賽明年以退場處分。
柒、 丁亥年梅竹賽備忘錄 《96年5月25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由雙方學務長及五位同學組成諮議委員會,雙方學務長不參與投票,當年有登錄梅竹賽之選手不得列為諮議委員。體育老師為列席委員,由籌委會決定是否參與列席諮議會議。
  • 應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設立諮議委員會及籌備委員會。
捌、 戊子年梅竹賽備忘錄 《96年11月29日 & 97年05月28日 梅竹諮議委員會通過》
  • 曾以體育(運動)績優生資格註冊者,視同體育(運動)績優生。
  • 新增項目,必須為最近兩年(停賽不計)梅竹賽之表演賽。各變更項目必須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同意通過,並經諮議委員會同意。
玖~拾陸 各年度備忘錄簡摘
  • 《98年05月04日》:棋藝項目之圍棋、象棋各占半點。
  • 《100年06月30日》:正式比賽若於當年停賽,即從正式比賽項目除名,隔年需重新申請。
  • 《103年12月12日》:體資生、體保生、曾為或現為大一不分系(體育)不具一般生參賽資格。
  • 《108年06月03日》:因應合校案,凡遇校、院、系名更動,在實施辦法修正前,其更名前之最新辦法對其同等適用。
  • 《109年10月21日》:制定《國立陽明交通、清華大學梅竹賽實施辦法》,該辦法自合校基準日啟用。
  • 《110年10月29日》:若任一校單項正式賽之賽程當日與全大運或大專聯賽賽程日期有重疊疑慮,該項目當年度擇期舉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