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獎勵建議表注意事項
一、獎勵建議表請於108年5月17日(五)15:00前送至課外組,逾期視同棄權。
二、幹部獎勵表由社長提報,以不超過六人為原則(超過六人時課外組得酌減獎勵種類,支援全校性大型活動除外)。
三、『科系班別』、『學號』、『姓名』、『性別』、『獎勵事由』、『獎勵種類』、『依據』(請參考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等欄位務必填寫。
四、『科系班別』請填**系*年級*班;獎勵表務必蓋上社團章。
五、獎勵事由請詳填,例如:擔任**幹部、辦理**活動、熱誠服務、卓有績效….等。
六、獎勵種類請填建議的種類,例如:小功一支、嘉獎2次、嘉獎1次…等。
七、建議人欄位則請社長簽章。 八、社團務必提報社長資料(社長記得要幫自己提報唷!)。
九、本文件係屬正式文件,請勿使用回收紙。
十、請填寫完於獎勵表蓋上『社章』後送交課外組陳先生彙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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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6年12月11日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98年11月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大學法第32條,為確保學生學習效果,並建立學生行為規範,訂定「國立清華大學學生獎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校學生之獎懲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二、 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等三種;學生之懲罰分為:申誡、小過、大過、定期察看、退學等五種。但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消過實施要點」消過,「國立清華大學學生消過實施要點」由學生獎懲委員會另訂之。
三、 學生個人之獎懲記錄,記嘉獎三次視同記小功一次;記小功三次視同記大功一次;記申誡三次視同記小過一次;記小過三次視同記大過一次;功過不得相抵,但得由學生獎懲委員會視實際情況以專案辦理之。
四、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嘉獎或小功獎勵:
1. 熱心公益、熱心助人或執行公勤表現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2. 代表本校參加地區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成績獲得前三名者。
3. 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成績列入名次者(第二名至第六名)。
4. 主辦或參加社團活動,經評列優等或甲等者。
5. 擔任學生幹部服務熱忱,有具體事實者。
6. 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服務工作表現優異,爭取校譽足為同學楷模者。
7. 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
五、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記大功獎勵:
1. 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遵守團隊精神,認真參與且獲得冠軍者。
2. 參加國際性比賽表現優異者。 3. 擔任學生幹部績效特優,對樹立優良校風著有貢獻者。
4. 對學校、社會有重大貢獻者。 5. 見義勇為、冒險犯難、捨己為人堪為同學楷模者。
6. 具有其他相當上列各款優良事實者。
六、 學生有特殊優良事蹟者,除第四、五條之獎勵外,得併頒獎狀或獎牌。
七~十六(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