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屆金穗獎

一、目的

為培育電影人才及提升電影藝術創作之內涵與水準,鼓勵國人從事電影創作,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受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文化部影視局)補助辦理本獎項活動,並訂定本須知。

二、獎勵方式

(一)「一般作品獎」:

1.首獎(不限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3.最佳紀錄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6.優等獎(不限類型):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7.最佳導演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學生作品獎」:

1.首獎(不限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最佳劇情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最佳紀錄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4.最佳動畫片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5.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6.優等獎(不限類型):三名,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7.最佳導演獎:一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個人單項表現獎」:
以入圍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編劇、主要演員、攝影、剪輯、美術設計、電影原創、音樂、動作設計、動畫設計、錄音等為獎勵對象,且獲獎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獎勵名額以八名為上限,每名發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獲獎者屬二人以上合創者,獎座各一,獎金平均分配。


三、報名注意事項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放映時間,應為六十分鐘以下。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應為申請年度前一年七月一日以後攝製完成,且未以任何版本報名過本獎項之作品。
同一影像創作作品,僅得擇一報名參選「一般作品獎」或「學生作品獎」。
報名者資格:
報名參賽者,應為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或導演,且為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報名參賽者如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應經全部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參賽並應共同遵守徵件須知。該作品之導演應符合以下之規定:
(1) 未曾擔任公開發行上映之電影長片導演。

(2) 擔任導演之作品累計獲下列獎項之最佳影片、導演獎項,不得超過二部:

金穗獎、金馬獎、金鐘獎、台北電影獎獎項。

報名參賽「一般作品獎」者,其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製片、導演及編劇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
報名參賽「一般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賽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一般作品獎」報名參賽之獎項如下(僅得擇一報名):

(1)最佳劇情片獎

(2)最佳紀錄片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

3. 報名參賽「學生作品獎」者,其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之導演及編劇應為我國在校學生,並須檢附在學證明文件,其餘主要演職人員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或台灣居留身分證明。

報名參賽「學生作品獎」者,應於報名表上註明報名參選之獎項。違反者,均不予評審。「學生作品獎」報名參賽之獎項如下(僅得擇一報名):

(1)最佳劇情片獎

(2)最佳紀錄片獎

(3)最佳動畫片獎

(4)最佳實驗片獎(跨類型)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應加印中文字幕。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應提供完整影片HD解析度數位檔及線上影片觀看連結、密碼。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如有無法播放或播放狀況不佳等情形者,本中心得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受理評審。
(七) 違反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ㄧ者,均不予評審。

(八) 報名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一律不予退件,請以複製片報名參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