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教育部體育署獎勵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評選要點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項目(以下簡稱獎項),規定如下:
(一)團體獎項:
1.績優機關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行政運作、課程教學、活動競賽及地方特色方面,具有績效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教(體)育(運動)局或教(體)育局(處)。
2.績優學校獎:就學校體育之推展,於課程與教學、活動與選、訓、賽、輔,及行政與服務,運動志工服務方面,具有績效之學校。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學校體育之創新教學、教材教案研發、教學績效、教學評量或教學成果發表等有卓越表現者。
2.活動貢獻獎:就學校體育活動、學校體育行政、學校運動志工及運動社團之推展,有具體貢獻者。
3.運動教練獎:推展學校運動代表隊之組訓,有傑出貢獻之專任運動教練或教練。
(三)特別獎項: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或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者;分類如下:
1.學校體育奉獻獎:推展學校體育活動、教學及運動競賽有重大貢獻之機關(構)、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2.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推展學校體育有傑出貢獻,足堪典範之自然人。同時符合前項第二款所定獎項二種以上者,應擇一申請或推薦。
三、評選作業分下列二階段進行:
(一)初選:
1.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以外獎項辦理初選之單位或機關(以下簡稱初選單位),應依本要點訂定遴選原則,據以辦理初選。
2.初選單位辦理初選,必要時得實地查證。
3.初選單位各獎項及其組別以推薦一團體或個人為限。但本署辦理初選後予以推薦者,以不超過三個團體或個人為限。
4.同一獎項之受獎團體或個人,不得重複推薦。
5.初選單位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相關資料報本署進行決選。
(二)決選:
1.決選由本署聘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組成評選小組為之。評選小組由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組成,置召集人一人,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2.本署辦理決選,得委由機關、學校或團體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選單位推薦名單之資格及資料之初審作業,並將初審符合資格之名單提交評選小組決審:其初審,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訪視指標由本署公告之。
3.決選之評選作業,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辦理完成。
4.各獎項如無達評選基準者,得以從缺。
5.評選小組委員之迴避,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更多評選要點之細節及申請表格式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