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27屆志願服務楷模「金駝獎」選拔要點

選拔推薦人選日期:1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候選標準:
(一)凡於本(108)年 5 月 31 日前在全國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經政府立案團體服務滿 12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累計達 1,800 小時以上,並曾榮獲下列獎項之一者:
1.推薦單位隸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獎勵(以最高獎項者優先)。
2.「志願服務法」所訂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之獎勵。
3.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願服務協會)「一等志願服務獎章」之獎勵滿1 年(自受獎之日起算)。
除上述基本要件外,另具有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足為志願服務工作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1.盡忠職守,對提昇服務品質,有特殊表現者。
2.勤勉負責,對推動志願服務,有顯著成果者。
3.積極進取,對充實服務內涵,有卓越成效者。
4.認真學習,對精進服務知能,有具體績效者。
5.持之以恆,對增進社會公益,有傑出貢獻者。
(二)實際參與志願服務,有特殊顯著貢獻,普獲推崇,且有具體優良事蹟足供佐證者,不受前項服務年資、時數及獎勵之限制。
(三)曾榮獲本獎項者,不得再重複被推薦。
(四)最近 10 年內(98 年至 107 年)曾有違法情事經檢察官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得推薦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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