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9年06月09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90018464號函與110年09月16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00031330號函修正發布「我國參加2021第31屆成都世界大學運動會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暨教育部體育署110年02月02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00003566號函與110年11月16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100040851號函辦理。
二、代表隊選手名額:
(一)我國選手於2019年拿坡里世大運獲前6名之員額(男子鈍劍1人)原則。
(二)另符合參賽資格之選手於2021亞洲擊劍錦標賽取得個人項目前3名成績者,額外列入該項目代表隊。
(三)若各該項目具有2名選手以上參賽時,另籌組該項目之團體項目參加,參賽名額以2021成都世大運擊劍種類競賽規定辦理。
三、資格限制:
(一)教練:依據下列資格順序遴選。
1.須為具有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國家級擊劍運動教練證資格者。
2.非中華民國國民或具中華民國擊劍協會B級教練資格者,得經訓輔委員會決議,報經教育部體育署專案核定後辦理徵召。
(二)選手:介於1996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間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需符合下列二項資格之一:
1.大專校院在學學生:各校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或承認之正式學制者)。
2.大專校院畢業學生:於2020年1月1日後,自大專校院畢業者。
四、代表隊選手遴選方式:
(一)由中華民國擊劍協會採計2019年世界大學運動會個人成績(20%)、111年3月最新全國排名個人成績(35%)及世大運代表隊選拔賽個人成績(45%)計算積分(如附表),依序遴選最佳選手。如選手積分相同時,將依據111年3月最新全國排名順序,符合參賽條件依序遴選。
(二)上述世大運代表隊選拔賽選手參選資格為前兩項積分加總最高之前四名選手。如於111年3月全國排名賽獲第一名且符合世大運參賽資格之選手,雖前兩項積分未達前四名,可獲得參加世大運代表隊選拔賽選拔資格,而選拔賽競賽規程由擊劍協會另訂之。
(三)詳細名次積分權重占比請參附件。
五、代表隊教練遴選方式:
(一)員額:依據我國參賽項目以該劍種1名為原則。
(二)由該劍種最佳選手所屬學校於111年4月15日前推派同屬該劍種之教練,提送2021世大運訓輔委員會審議。
六、本辦法經2021成都世界大學運動會訓輔委員會議審議,並報經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