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二、請中央各部(會、行、總處、署)切實督導轄下公立風景區、文教設施及康樂場所,落實是項規定。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不得以營運方式調整,限定該縣市持榮譽卡志工方可使用或減少、取消免費進入規定,以鼓勵民眾投入志願服務。
三、依本部111年7月15日臺教授青字第1110000211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11年7月7日衛部救字第1111361919號函辦理。
四、若對本案有相關疑義請逕洽衛生福利部許惠媛小姐(聯絡電話:02-8590-6666分機6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