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稅務局來函有關學生團體於校內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徵免娛樂稅事宜,說明如下:
一、學生團體辦理各種售票或收費的娛樂活動,應於舉辦前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10日內填具臨時公演領售及剩餘票券明細表,連同剩餘票券向稅務局辦理繳銷手續。至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亦應於舉辦前辦理報備,並於所發行票券標明「非賣品」字樣。(請參閱娛樂稅法第8條、新竹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12條。)
二、依據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10200711530號函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臨時文康文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第1項第1款規定,檢附學校出具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的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娛樂稅。
三、臨時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舉辦前如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將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主辦單位若是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一併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請參閱娛樂稅法第13條)
四、依上揭規定,學生團體舉辦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娛樂活動(含符合免徵者),請依規定於活動舉辦前向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收費者)或報備(無收費者),為避免違反前述規定而受罰,請貴校轉知所屬相關單位或於社團研習活動中宣導相關法令,如有疑問,請洽本局娛樂稅承辦人員。
五、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請撥本局電話(03)5225161分機313,將有專人為您說明,相關資料及申請表格請上本局網站參閱(網址:https://www.hcc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