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新竹市初賽辦法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6月25日藝演字第1130001884號函辦理。

二、「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辦法修正或增列,說明如下:

(一)修正內容包括辦理學年度、承辦(協辦)單位、辦理時間、報名規定、比賽曲目規則及領隊會議時間等。

(二)增列第十二點參加比賽之團隊及辦理單位應遵守之規定:

1、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之演出 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 賽團隊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 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2、新增觀賽規定,且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明定觀眾配合相關事項。

3、辦理時間自113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間舉行,依決賽報名隊數安排賽程後公布施行。

4、另因111學年度本市辦理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決賽,參賽者使用電子琴譜不慎損壞文化局史坦威鋼琴,自本市112學年度辦理旨揭比賽即禁用電子琴譜,爰將本規定明列於第十三項「本比賽禁止使用電子琴譜」。

三、本賽事涉及學生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採計,同時為維護學 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 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 間衝突情形。

四、旨揭辦法同步公告於本市學生藝文競賽網站(https://www.hc.edu.tw/language_a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