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辦法

修正「113學年度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新竹市初賽辦法第六點比賽曲目規則及刪除第十二點第十二項規定

一、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6月25日藝演字第1130001884號函辦理。

二、修正旨揭初賽辦法第六點比賽曲目規則:

(一)個人組:

指定曲於113年10月23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假三民國中四樓會議室辦理公開抽籤,自「指定曲題庫」中抽出一首,歡迎參賽者自由到場見證,不另行通知。演奏(唱)2曲,第1曲為指定曲,第2曲為自選曲,得自行選定惟不得為指定曲目,演奏(唱)時間於比賽前由評判長宣布。

(二)團體組:

1、演奏(唱)2曲,第1曲指定曲,由該類組「指定曲目」中擇一演出、第2曲自選曲(不得為指定曲目),演奏(唱)時間總和不得超過20分鐘。

2、行進管樂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自選組曲,且無需填報自選曲目。

3、打擊樂合奏及得報名絲竹室內樂之南管樂、北管樂及客家八音等,均無指定曲,由參賽隊伍演奏自選曲兩首,報名時須詳填自選曲資料。其餘報名絲竹室內樂(但以報名南管樂、北管樂或客家八音者除外)之參賽隊伍需演出指定曲。

三、修正之旨揭辦法同步公告於本市學生藝文競賽網站(https://www. hc.edu.tw/language_art/),請自行下載詳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