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10學年度運動舞蹈錦標賽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比賽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2 日(星期日)。
比賽地點:南港運動中心 3F(台北市玉成街 69 號)
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0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詳情煩請查閲附件
比賽時間: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2 日(星期日)。
比賽地點:南港運動中心 3F(台北市玉成街 69 號)
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新合併學校在三年內得以原校區名義報名參賽)。
參賽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 110 學年度第二學期正式註冊在學之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選讀生、先修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不得參加)。軍、警校院以正期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空中大學之運動員必須是 110 學年度正式註冊選課之學生始得參賽。(需檢附參賽運動員第二學期註冊繳費證明及選課單影本)。
(二)身體狀況:身體健康及性別,由參加各校自行指定醫院檢查及性別認定,可以參加劇烈運動者,始能報名參加。
(三)凡經教育部同意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及相關職隊員,至正式比賽前 1 日(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21 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得下場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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