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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智慧財產權宣導

一、依據MU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112年9月19日(112)音處字第0452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如於校內舉辦「成果發表、迎新活動、畢業舞會、校慶活動、校園演唱會…等音樂性質活動,或於校內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需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再使用音樂。
三、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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