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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


壹、 目的
為推行舞蹈藝術教育,培養學生舞蹈興趣與能力,特舉辦本項比賽。

貳、 組織
設「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比賽會場簡稱大會 ),並由下列各單位組成;本會設置要點,由主辦單位訂定之。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三、 初賽辦理單位:各直轄市政府 暨各縣市政府
四、 決賽辦理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體育 室
五、 決賽共同主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 新竹縣政府、 南投縣政府
參、 比賽組別
一、 團體組:分為下列各組,並依參賽人數細分為甲、乙、丙組。
(一) 國小 A、 B團體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 A、 B團體組:公、私立國中、 國中進修部 、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 (職 )A、 B團體組:公、私立高中職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年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年之學生。
(四) 大專團體組: 除社區大學(學院)外, 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學生 及研究生 、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年之學生 (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 A、 B組 )。
二、 個人組:分為下列各組,不另行區分 A、 B組。
(一) 國小個人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生。
(二) 國中個人組:公、私立國中、 國中進修部 、高中附設國中部、完全中學國中部學生。
(三) 高中 (職 )個人組:公、私立高中職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完全中學高中部、五專校院前 3年 日 間 部與 進修部 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前 3年之學生。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則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條: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
(四) 大專個人組: 除社區大學(學院)外, 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 學生 及研究生 、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 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年學生。
三、 分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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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組為舞蹈班,成員資格說明如下:
1. 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依「特殊教育法」所成立之藝術才能資優班(含集中式藝術才能舞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蹈資優班學生及分散式舞蹈資優班學生)。
2. 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各級學校藝術相關類科系、所(舞蹈類)。
3. 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依「藝術教育法」設立之藝術才能班(舞蹈類)。
4. 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參賽者教育實施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參賽者。。
(二) B組為非舞蹈班。組為非舞蹈班。
(三) 團體團體A組及組及B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組,均再依參賽人數分為甲、乙、丙組。
(四) 報名團體報名團體B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組者,該團隊成員不得包含舞蹈班學生。
四、 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凡經中華民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各級學校(含外僑學校及在家含外僑學校及在家自學自學)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具正式學籍學生,皆可依比賽組別報名參加各縣市初賽評選;經初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取得各該區決賽代表權者,皆可報名參加決賽。
肆、 舞蹈類型舞蹈類型
一、 古典舞:古典舞:
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
具古典型式,且富有中華文化內涵與風格之之舞蹈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含祭典舞蹈、宮廷舞蹈、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禮儀舞蹈、戲曲舞蹈等類。
二、 民俗舞:民俗舞:
具我國民風特色之舞蹈,含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廟會祭典舞蹈、節令舞蹈、鄉土舞蹈、原住民舞蹈等類。舞蹈等類。
三、 現代舞:現代舞:
採用現代各舞蹈類型之基本技巧,以多元形式的技巧,表現現代人文思想,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及反映當代社會風貌、意識、精神之創新風格的舞蹈。
四、 兒童舞蹈(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限團體組參加,且參加者限國民小學1、、2年級學生年級學生):以兒童為中心,引導兒童觀察生活環境及周遭事物,透過肢體探索呈現出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來,形成具有童趣與創新思考的舞蹈。
五、 芭蕾::沿襲古典芭蕾風格及各派別特色,以其基本技巧元素,展現富有感染力及新意之作品。
伍、 參賽人數參賽人數
一、 團體組(團體組(A、、B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組均依下列之人數辦理分組):
(一) 甲組:甲組:31人至人至75人為限。人為限。
(二) 乙組:乙組:12人至人至30人為限。人為限。
(三) 丙組:丙組:2人至人至11人為限。人為限。
二、 個人組以個人組以1人為限。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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