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於校內舉辦臨時娛樂活動,徵免娛樂稅事宜(1101026)
一、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並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將剩餘票券繳銷;至於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則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完成報備,並於所發行票券標明「非賣品」字樣。(請參閱娛樂稅法第8條、新竹市娛樂稅徵收細則第12條。)
二、依據財政部102年12月16日台財稅第10200711530號函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臨時文康文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臨時娛樂活動,有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舉辦前如未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將被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主辦單位若是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一併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請參閱娛樂稅法第13條)
四、依上揭規定,學生團體舉辦娛樂稅法第2絛規定之娛樂活動(含符合免徵者),請依規定於活動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有收費者)或報備(無收費者),如有疑問,請洽新竹市稅務局娛樂稅承辦人員。

